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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瑞汽車制造有限公司企業標準(污水處理車)QB 河北中瑞汽車制造有限公司企業標準 Q/ZR 01—2016
污水處理車
2016-5-1 發布 2016-5-1 實施 河北中瑞汽車制造有限公司 發布 前 言 本標準由河北中瑞汽車制造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董洪濤 魏彥輝 周曉安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采用定型二類汽車底盤改裝而成的污水處理車的產品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使用說明書和隨車文件、運輸、貯存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ZR5252WSC型生物轉盤污水處理車(以下簡稱“污水車” )。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495-2002 加速行駛車外噪聲限值及測量方法 GB 1589-2004 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 GB 4785-1998 汽車及掛車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的安裝規定 GB 7258- 2004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GB 9969.1-1998 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 總則 GB 11567.1-2001 汽車和掛車側面防護要求 GB 11567.2-2001 汽車和掛車后下部防護要求 GB 15084-2006 機動車輛后視鏡的性能和安裝要求 GB/T12673-1990 汽車主要尺寸測量方法 GB/T12674-1990 汽車質量(重量)參數測定方法 GB 12676-1990 汽車制動系統結構、性能和試驗方法 GB/T12678-1990 汽車可靠行行駛試驗方法 GB/T12679-1990 汽車耐久性行駛試驗方法 GB/T18411-2001 道路車輛 產品標牌 JB/T5943-1991 工程機械 焊接件通用技術條件 QC/T252-1998 專用汽車定型試驗規程 QC/T480-1999 汽車操縱穩定性指標限值與評價方法 QC/T484-1999 汽車油漆涂層 QC/T518-1999 汽車用螺紋緊固件緊固扭矩 QC/T625-1999 汽車用涂鍍層和化學處理層 3. 產品分類 3.1 型式 污水車的型式為高頂封閉駕駛室、6×2后輪驅動。 3.2 型號 ZR 5 □ □ □ 用途特征代號 設計序號 總質量(T) 車輛類別代號(專用車) 企業代號(中瑞汽車) 3.3 基本參數 3.3.1 污水車的基本參數應符合表1的規定。
4 技術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污水車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并按經規定程序批準的產品圖樣和技術文件制造。 4.1.2 外購件、外協件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并有制造廠的合格證,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進行裝配。運輸車零部件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并須經檢驗合格后方可裝配。 4.1.3 污水車所有零部件應按照圖紙的要求裝配齊全,無錯裝、漏裝現象。 4.1.4 所有緊固件應進行防腐、防銹處理,并應按規定力矩擰緊。螺紋緊固件擰緊扭矩應符合QC/T518-1999的規定。 4.1.5 污水車用潤滑油、潤滑脂、制動液等的規格應符合相應標準或文件的規定,出廠時應加注到規定值??;瑒硬糠??、連接部分應按規定涂潤滑脂。 4.1.6 發動機及底盤應密封良好,在發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水箱、水泵、缸體、缸蓋、暖風裝置及所有連接部位均不得有明顯滲漏水現象。 4.1.7 污水車容器不得有明顯滲漏油現象。 4.1.8 污水車的油漆涂層應符合QC/T484-1999的要求。 4.1.9 污水車焊接件的焊接質量應滿足JB/T5943-1991的要求。 4.1.10 所有外露金屬件均應采取防腐措施;涂鍍層和化學處理層應符合QC/T625-1999的規定。 4.1.11 污水車外觀整潔,各零部件完好,連接牢固、無缺損。車體應周正,車體外緣左右對稱部位高度差不得大于20mm。 4.1.12 污水車的尺寸參數、質量參數應符合表1的規定:尺寸參數的公差應不超過±1﹪,質量參數公差應不超過±3﹪,并應符合GB1589-2004的規定。 4.1.13焊縫應均勻、平直。無漏焊、裂紋、夾邊、氣焊、咬邊、飛濺和焊穿等缺陷。鑄件表面應無毛邊、包砂等現象。 4.1.14 生物轉盤污水處理設備安裝后應符合設備正常運行技術條件。 4.1.15 生物轉盤污水處理設備整體不得有泄漏現象,處理工作完畢便于排水應有泄水閥。 4.1.16 廂體符合下列要求: a) 整體平整,無明顯凹凸不平現象; b) 包邊與廂體固定牢固,整體不歪斜; c) 卷簾門應開啟靈活,鎖止可靠; d) 專用設備布置合理,不得有干涉現象; e) 頂蓋開啟角度角度符合設計要求,密封性好,不得有明顯漏雨。 4.1.17 污水車液壓系統操作機構應輕便、靈活、準確、可靠的實現支腿的升、降及頂蓋的開啟和閉合。 4.1.18 升降燈桿升降平穩,云臺旋轉靈活,可實現360°旋轉及上下120°調整,照明燈亮度符合相應標準。 4.1.19 發電機固定牢固可靠,便于操作。 4.1.20 污水車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符合GB 4785-1998 標準要求。 4.1.21 污水車側部及后部防護符合GB 11567.1-2001 標準要求。 4.2 可靠性與而久性 4.2.1 污水車的首次故障里程應不少于2000km。 4.2.2 污水車的平均故障間隔里程應不少于2500km。 4.2.3 污水車的可靠性行使里程應不少于5000km。 5 試驗方法 5.1 外觀檢查 將污水車置于平整場地,目測檢查各部總成、部件及附屬裝置是否有錯裝、漏裝現象;手感檢查緊固件緊固程度;檢查各總成密封情況,面漆的色澤及漆膜質量,外觀及裝配質量。 5.2 主要調整參數檢查 主要調整參數、角度參數和力、緊固扭矩參數用通用量具測量。 5.3 整車參數測量 5.3.1 污水車質量參數測量,按GB/T12674—1990的規定進行。 5.3.2 污水車外廓尺寸參數測量,按GB/ 1589的規定進行。 5.4 基本性能試驗 5.4.1 制動性能試驗 行駛制動性能試驗按JB 3689的規定進行,駐車制動性能按QC/T569的規定進行。 5.4.2行駛試驗 行駛試驗按ZB/T50003中的規定進行。 5.5可靠性與耐久性試驗 可靠性試驗按GB/T12678—1990、耐久性試驗按GB/T12679—1990的規定進行。 運輸車專用裝置平均無故障工作時間(Tb)不小于100h,可靠度(R)不小于80%。 6 檢驗規則 6.1 出廠檢驗 6.1.1 產品交貨時必須逐臺進行出廠檢驗,檢驗合格后,并附有合格證,方準出廠。 6.1.2 出廠檢驗的項目應包括: a)外觀質量; b)裝配質量; c)制動性能; d)燈光、信號系統; e)污水處理設備性能試驗。 6.2 型式檢驗 6.2.1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做型式檢驗: a)新產品或是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時; b)產品停產三年后恢復生產時; c) 正常生產產量累計1000輛時; d)正式生產后,如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e)出廠檢驗與定型檢驗有重大差異時。 6.2 .2 型式檢驗時,如果屬6.2.1中a) 、b)兩種情況,應按第4的內容和QC/T252-1998及國家相關規定進行檢驗。如果屬6.2.1中c),應對專用性能進行檢驗;如果屬6.2.1中d) 、e)兩種 情況,可僅對受影響的項目進行檢驗。 6.3 定期檢驗 污水車應按相關標準要求進行產品質量定期檢驗。 7 標志、運輸與貯存 7.1 標志 7.1.1產品標志 污水汽車應在明顯部位固定產品標牌。標牌的固定、位置及形式應符合GB/T18411—2001的規定。標牌的內容符合GB 7258-2004的規定。產品標牌的位置應在使用說明書中指明。 7.1.2 應有產品標牌。標牌內容應有: a) 生產單位 b)車輛識別代號 c)整車型號 d)整備質量 e)總質量 e)制造日期 f)制造國
7.2 運輸 污水車在公路運輸時,以自行駛的方式進行運輸,在鐵路或水路上運輸時,應以自行駛(或拖拽)方式上、下車(船)若必須使用吊裝時,應使用專用吊具,以避免造成損傷。 7.3 貯存 污水車需長期停放時,應將冷卻液和燃油放盡,斷開電源,鎖閉車門、窗,放置于通風、防潮、有消防設施的場所,并按說明書的規定進行定期保養。 8 隨車文件 8.1 污水車的隨車文件應包括: a) 產品合格證底盤合格證; b) 產品使用說明書; c) 隨車備件(附件)清單; d) 保修卡。 |